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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2526 发布日期:2020-11-27 11:57:37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11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444号,现将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鹏投资,其法定代表人为何德智)等合同纠纷一案,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州行者”)以大鹏投资、本公司等相关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12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444 号传票。20191210日,公司发布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披露了本案相关情况。

本案发生后,公司将公司印章涉嫌被伪造用于本案涉及的保兑仓业务向应城市公安局报案,应城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并正在按照刑事案件侦办公司印章涉嫌被伪造一案(详见:临时公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以及公司的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等定期报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神州行者诉称:长沙市某银行(以下称“涉事银行”)与大鹏投资、本公司于2016511日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保兑仓业务指涉事银行应大鹏投资申请,根据本公司与大鹏投资签订的购销合同,在额度范围内开出付款人为大鹏投资,收款人为本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销合同项下大鹏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本公司凭涉事银行通知发货的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则本公司承担差额部分退款责任,本公司未按时退款的,由大鹏公司向涉事银行补足。

三方协议签订后,涉事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及贴付相应款项。截止20171010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与保证金数额存在差额,差额合计79,264,930.81元。20181228日,涉事银行将对大鹏投资未归还79,264,930.81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1965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依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及三方协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0114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444号。以下内容引自《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已于202062日对何德智涉嫌伪造双环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39385.6元,退还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由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无法确定本案件涉及事项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444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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